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蝇类综合防治标准——灭蝇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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蝇类综合防治标准——灭蝇标准 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97年1月31日颁布的“全爱卫发(1997)第5号” 文件规定的灭蝇标准为: 1.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%,其他单位不超过3%,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;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%;加工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。 2..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,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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